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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国际硕士留学预科项目
学校简介
北京服装学院始建于1959年,是由原纺织工业部建设的、以化学纤维高等教育为主的重点院校。我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有全国"十佳"特色博物馆之一的民族服饰博物馆,收藏中国各民族的服装、饰品、织物、蜡染、刺绣等一万余件,集收藏、展示、科研、教学于一体。
学生在各类国际、国内时尚重要赛事中具有优势地位,服饰、服装、珠宝、艺术等设计专业学生获得包括美国 AOF 国际大赛、中国设计师协会举办的"汉帛杯"国际设计大赛等金银奖百余项。尤其在 HRD 国际钻饰设计大赛中,全球 1000 多件作品参赛,44 件入围,中国入围的 8 件作品中 6 件来自我校。服装表演专业的学生培养水平较高,多年来在国际国内模特大赛中成绩突出,获得一届世界小姐季军、两届世界小姐中国区总冠军,以及中国超模大赛冠亚军等奖项。
学校坚持走国际化办学道路,始终位于服装高等教育的前列,与包括伦敦艺术大学、纽约时装学院、纽约帕森斯设计学院、美国康奈尔大学等国际知名时尚院校在内的 40 余所大学,建立了合作与交流关系。学校独特的办学优势和鲜明的办学特色,有力彰显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文化传承、文化传播,引导人民的生活时尚、文明传承和文化创新,对我国服装、设计、时尚和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国大学毕业生适应海外的学习,北京服装学院自 2009 年开始引进英国艺术教学体系,开展并教授国际硕士预科课程,将原本需要在国外才能完成的专业适应、学习方法适应、语言适应等提前到国内来进行,旨在帮助中国学生在出国前,在学术、语言、学习方法、心理上做好充分准备,让中国大学毕业生更加自信地进入英美等国的艺术大学深造。
国际硕士预科专业设置
北京服装学院面向全国及港澳台侨学生,招收如下专业:
时尚管理
文化艺术管理
设计管理
女装设计
男装设计
运动装设计
戏剧服装设计
纺织品设计
建筑设计
室内设计
景观设计
城市规划
动画设计
游戏设计
交互设计
新媒体艺术
油画
雕塑
版画
公共艺术
平面设计
插图设计
展示设计
广告设计
摄影、插画
珠宝设计
国际珠宝商务
钟表学
时尚配饰设计
课程优势
实用艺术设计专业,院校教授担任研究生导师,海外著名艺术设计院校毕业、活跃在中国各个领域的著名设计师亲临作品集辅导,专业学术外语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海外院校学习与生活。
合作院校
英国创意艺术大学、伦敦艺术大学、皇家艺术学院、金斯顿大学、赫瑞瓦特大学、德蒙福特大学、考文垂大学、利兹大学等。 美国罗德岛艺术设计学院、帕森斯艺术设计学院、加州艺术大学、旧金山艺术大学、克利夫兰艺术学院等。
招生名额
年度招生计划:50 人
春秋两季循环招生。可选择学期内集中授课,也可选择寒暑假集训。
报名资格
1、本科/大专毕业或在读学生、设计爱好者。
2、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基本艺术知识和创作技能。
3、具备申请英语系国家学校的基本语言能力,或申请法国/意大利/德国学校的语言学习计划和方案。报名时需提交大学成绩单、个人作品、语言成绩证明及入学申请信。
录取流程
1、学生需通过初试、复试两个环节:
①初试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和语言评估,复试进行专业能力测试与评估,符合录取条件的同学择优录取。
②大学英语四级通过,或参加国内设计比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同学优先录取。
2、报名时间:全年接受报名,可选择网上报名和面报。
初试、复试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 2 号,北京服装学院(校本部)
3、录取与入学
通过初试和复试的同学,将于 7 月中旬按照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寄送《新生入学通知书》。
新生持加盖学院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入学须知》上的规定为准。
注:
①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学校保留取消入学资格的权利;
② 因专业受限或留学国家有变,可以商榷转入其它专业或班级。
住宿条件
学院配有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为四人间,房间内配备空调、衣柜、书桌、床具等电器和生活用品。宿舍区还配有自主洗衣房,宿舍有专人管理,以确保良好的住宿条件。宿舍接受全校计划外国际生申请,床位数量有限,未及时预订到宿舍的同学,需要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收费标准
报名测试费:300元(网络平台缴纳,收取后不退)
新生入学后应缴纳学费80000 元/学年
其余住宿费、保险体检、申校签证服务等费用,参照入学须知
其他事宜
1、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办理好个人护照,提交大学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大学在读学生需提供在读证明/学生证)、有雅思或四六级英语成绩者需提供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类型视觉艺术作品。
2、学生学分修满,成绩合格,由学院组织颁发硕士预科毕业证书。
3、本《简章》若有与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简章》由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